深圳一家银行拒用一名携带乙肝病毒的大学毕业生,近日被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赔偿各项费用3355元。 去年12月,原告晏某应聘深圳某银行,今年2月20日,银行决定录用晏某。2月21日,晏某按要求到医院做了入职体检,花费人民币280元,但未对乙肝两对半进行检查。被告要求其进行补检,检查结果晏某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。得知此事,拒录晏某。 法院认为,根据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。但被告在原告未对该项目进行体检的情况下,要求其进行体检,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。